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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擅营旅游客运最高罚10万

时间:2012/4/19 14:09:31 来源:原创 作者:编辑部 点击:3576次
本报讯 (特约记者 陈涛)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规定》)明确,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运输服务时,有刁难、殴打、谩骂旅游者或导游行为的,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

 

 

    本报讯 (特约记者 陈涛)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规定》)明确,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运输服务时,有刁难、殴打、谩骂旅游者或导游行为的,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客运经营者,最高罚10万元。
    《规定》要求,海南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旅游客运合同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发车站点、发车时间和营运车辆。若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旅游客运经营者若降低营运车辆等级的,应退还多收的费用;提高车辆等级的,不得加收费用。
    同时,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如有擅自搭乘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诱导或者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等活动,刁难、殴打、谩骂旅游者或导游,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小费、财物等行为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擅自暂停、终止旅游客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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