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旅游车船运营企业、旅游车船及零部件生产企业、旅游车船租赁企业、旅游车船俱乐部企业、地方旅游车船协会、与旅游车船业务有关的其他组织以及旅游车船行业资深管理人员和知名研究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和联系旅游车船业界人士,代表并维护中国旅游车船行业的共同利益与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国旅游车船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㈠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㈡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并争取政策支持,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㈢收集国内外旅游车船行业的基础资料,开展旅游车船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和旅游车船行业发展提出建议,协助推动旅游车船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㈣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建立旅游车船经济信息网络,进行有关国内外的旅游车船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开展旅游车船市场的调研和预测; ㈤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搞好旅游车船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参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定、修订旅游车船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和开展旅游车船行业资质认证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㈥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健全相关制度,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车船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旅游车船行业诚信建设,规范旅游车船行业行为,维护旅游车船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㈦开展有关旅游车船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组织旅游车船行业经验交流,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 ㈧加强与国内外旅游车船行业有关组织、社团的交流、协调与业务合作; ㈨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网站,编辑本团体刊物; ㈩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㈢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㈢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㈥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团体提供帮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㈡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接受本团体的评议和调解; ㈦不组织、不参与违背本团体宗旨和损害会员权益的一切活动; ㈧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业、旅游车船业的政策法规。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㈤决定终止事宜; ㈥审议通过本团体的行规行约; ㈦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㈣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㈤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㈥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㈧热爱本团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叮当) |